幫大家復習一下爭議。
《謝依涵受僱賣咖啡》司法官︰蓄意殺人不屬執行職務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103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蛇蠍女謝依涵4年前犯下八里雙屍命案,最高法院昨根據民法
188條,判決謝女的雇主呂炳宏等3人應連帶賠償368萬元。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昨
批評,本判決對「執行職務」的定義很有問題,恐不符合該法的立法意旨,在情理上也有
待商榷。
學者︰判決背離民法188條原意
許惠峰指出,民法188條雖規定員工「執行職務」而侵害他人時,雇主應負連帶責任,但
該法的立法意旨,其實是要雇主分攤員工「工作時不慎損及他人」的風險,本案判決卻是
讓雇主替員工刻意規劃的違法行為負責,恐已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
許惠峰舉例,貨運司機若在送貨時不慎撞死人,利用司機賺錢的業者,自然必須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謝女犯下的是「謀殺案」,她設計殺人的過程到底算不算「執行職務」,在情
理上恐怕有爭議,也跟法律所要保障的核心意義有所出入,值得深入探討。
北部一名資深司法官也認為,本案與實務上常見的雇主連帶賠償案件不同,案發時謝女所
做的行為,都是基於殺人意圖,不應被視為在「執行職務」,何況一個咖啡店業者所應盡
的監督責任,僅在於確保商品、服務的品質,員工殺人已超乎業者可防範的範圍。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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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很簡單,謝依涵設計殺人算不算是「執行職務」。
我可不相信咖啡店員工的職務工作中有「殺人」這一項。
所以這老闆真的倒楣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