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遭認國民黨附隨組織 法院裁定凍結資產確定
2018-12-13 18:04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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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服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其名下資產,向法院提出撤
銷訴訟另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11月28日裁定在撤銷原處分的本案訴訟確定
前,停止執行凍結婦聯會的資產。案經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裁准有違誤,今
廢棄原裁定,自為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相關訴訟,另包括婦聯會還向法院聲請一保全處分,要求黨產會不可就不當取得財產及是否
命移轉為國有一案召開聽證會。法官認為,在停止原處分執行下,沒有必要額外另行保全作
為,因此,合議庭同時裁定駁回婦聯會的聲請案。由於此部分婦聯會並未抗告而確定。
有關黨產會認為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本案的訴訟,合議庭認為,本件訴訟,實與中投、
欣裕台公司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類似,法院已認為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行使職權有違憲
之虞、進而裁定停止訴訟,「相關法律依據相同,只是受處分人不同。」
合議庭因此認為,審酌婦聯會所指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名譽維護、財產保全會因黨產會
的處分造成難以估算的損失,且婦聯會本來所預定的公益、福利事務皆將無法進行,將有難
於回復的損害,權衡相關得失情形,停止黨產會原處分的執行適切而有必要,裁定婦聯會聲
請停止執行凍結資產之事,應為准許。
經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法定要件,即可推定為不當取
得之財產,然因法律為普遍抽象規定,故原則上須行政機關就特定事件作成行政處分,使法
律規定具體化,人民始具有規範上「應」依其規定,以及技術上「得」依其規定而履行之行
政法義務。也即是否屬於不當取得之黨產,尚待抗告人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作出認定屬不
當財產之處分後,方有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之法律效力適用。
合議庭表示,復觀諸黨產條例第5條立法理由「一、……本條採舉證責任轉換之立法體例,
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由政黨舉證其取得財產係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始能保有
該財產。透過此種舉證責任轉換之設計,才能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可知,該條規
定是對舉證責任轉換之設計,也即須待黨產會作出認定屬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處分後,方由婦
聯會對非屬不當黨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婦聯會雖經原處分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但並非因此直接產生「確認相對人所有之現有財
產即屬黨產條例所稱之不當取得財產」之法律效果,也不當然產生婦聯會所有之現有財產均
禁止處分之法律效果,此也為本院一貫之見解。則婦聯會財產是否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尚須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另行認定,黨產會執此指摘原裁定違法,自非無
據。
最高行指出,原審率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於法即有
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駁回
婦聯會在原法院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