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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台灣司法台女告性侵都是有罪推定
要男方自行舉證雙方合意或是過程有影片紀錄
若無都是採女方單方說詞有罪論
更別說遇到灰色區塊如有喝酒等情形時對男方更是不利
性侵一旦成立最少都是3年以上重罪
母豬證實誣告往往也只是拘役罰金的輕判
兩方嚴重不成比例,司法被母豬嚴重濫用
聽一個學法律的朋友說為什麼台灣司法近年會這樣嚴重偏頗
很大的原因是因為一些女性團體近年氣焰高漲,法官也想明哲保身不想得罪
所以導致司法越來越往單方偏頗,一樣的案件在十幾年前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