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騎士熄火牽車闖紅燈被開單 法院不採警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16 15:16:27
※ 引述《wadesue (松羅森林)》之銘言:
: 聯合新聞網
: 騎士熄火牽車闖紅燈被開單 法院不採警政署函釋判撤銷
: 丁姓男子騎車遇到紅燈,熄火下車牽車從斑馬線穿越馬路迴轉,接著再發動引擎
: 騎車,全程被警員目擊,將他攔下並依據警政署函釋,認定這種行為就是「闖紅燈」,
: 開出1800元罰單;丁不服申訴,交裁處仍依警政署函釋開罰,他不服提告。新北地
: 院卻認為警政署的解釋並不可採,判決丁勝訴,撤銷罰單。
: 依據「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
: 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視同行人,並無違規;但若機車駕駛人
: 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
: 道,橫越道路至對向,則視同機車駕駛人,該行為屬於違規。
: 新北地院指出,函文內容依法不生拘束法院司法審查效力,而警政署函釋雖指
: 同為「牽引機車」,何以一個「視同行人」而不違規,一個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而
: 違規?函文中並沒有提出合理說明,因此所述見解,自非可採。
: 基層員警認為,深夜在路上看到酒後牽車的民眾,不少同事會依據警政署這個函釋,
: 認定屬於「駕駛行為」,要求酒測;但也因此發生不少爭議,如果法院也不支持,日
: 後執法可能要再保守一點。
: 判決指出,今年7月13日上午8時許,丁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往中和
: 方向,騎到中山路口時,因遇到紅燈,他熄火下車,用牽車的方式從人行道穿越馬路
: 迴轉;丁接著再發動引擎,準備要往新莊方向行駛,全程被轄區海山警分局海山派出
: 所警員目擊,將他攔截,認定丁是「以牽行之方式停等紅燈時闖越紅燈」。
: 警員依據警政署函釋,認定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開出1800元罰單;丁不服向新
: 北市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同樣依據函釋,認定他「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
: 交岔路口闖紅燈」,製作裁決書,記違規點數3點,丁因此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丁主張機車熄火,站立車旁以牽引徒步行走的方式,等同行人性質,機車處於無動
: 力狀態,且以人力方式牽引徒步行走,速度甚至比行人更為緩慢,應不致對任何行
: 人產生或造成威脅,更不會引發危險之交通事故;員警將他攔停,堅稱他的行為就
: 是闖紅燈,態度不耐,沒有給他聲明及辯解機會,直接開立罰單。
: 丁指出,如果以「人力」牽車都算是機車駕駛人,會導致各種荒謬結果如機車拋錨
: 在路邊,只有持機車駕照者,才能以人力推移「駕駛」,否則視同無照駕駛;牽車上
: 人行道停車,視同騎上人行道?
: 因此,「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實屬不諳道路交通
: 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體系規範意旨,望文自行生義解釋,謬無可採;函
: 釋不僅違反憲法笫23條法律保留原則,更違反憲法第7 條規定平等原則。
: 交裁處出庭辯稱,依據警政署函釋,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例第53條第1 項立法意旨來看,闖紅燈除著眼於行為本身造成的危險性,自不容許
: 駕駛人任意以遊走於法律許可邊緣方法規避本應遵守規則,否則不啻鼓勵其他用路
: 人一同仿效,使用行人穿越道達成規避紅燈?如此交通秩序維護將無從達成。
: 法院認為,依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纂「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所謂「駕
: 駛」係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復由其字義以觀,應兼指「駕馭」、「行
: 駛」,是「駕駛汽車(包括機車)」自應指行為人處於操縱、控制由原動機提供
: 動力之「汽車(包括機車)」而使其移動。
: 因此,如果「汽車(包括機車)」之移動並非來自原動機提供之動力,自不構成「駕
: 駛汽車(包括機車)」之行為,則於此移動之過程,並不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3條第1項;丁姓男子在移動機車時,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之動力,亦不
: 構成「駕車闖紅燈」違規事實,判決撤銷罰單,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40019
警政署的解釋函是 "行為連續性"
丁男行為是規避交通法規的行為
但法院見解卻採信當事人說詞 "行為分離性"
騎車歸騎車,牽車歸牽車
但,這種採信方式,卻可能會在日後惹出很多麻煩.
畢竟
照這樣子的話......
以後酒駕的駕駛,記得車上放一瓶酒,
最好是濃一點,未開瓶未開封狀態
遇到路檢時.
直接先停到路邊,熄火
下車(一定要下車)
立刻在警察前面,旋開酒瓶蓋,喝下那瓶酒
[喝給警察看].
大口喝完之後
直接問警察
[請問,你有看到我酒駕嗎???]
[我天生膽子小,怕警察,我不能喝個酒壓壓驚嗎??]
作者: rickey1270 (我大奈亞子毫無死角!!)   2018-12-16 15:17:00
讓我們繼續檢討法盲0.0
作者: fantasibear (布穀熊)   2018-12-16 15:18:00
我支持
作者: fallheart (快丟我水球阿)   2018-12-16 15:19:00
警察怕舉證麻煩,就便宜行事,棒棒的
作者: tsou (這個世界)   2018-12-16 15:23:00
本身看過警察自己都這樣過,然後依法開罰 頗ㄏ
作者: HMKRL (HMKRL)   2018-12-16 15:24:00
這感覺如果警察已經說要酒測了 算妨礙公務吧?
作者: kronis (狗蛋)   2018-12-16 15:24:00
幹靠 按太快 , 條子不意外啊 都先抓再丟給民眾花時間跑申述流程 垃圾條子
作者: snow3804 (snow3804)   2018-12-16 15:28:00
照罰
作者: kurt911 (尻了玖么么)   2018-12-16 15:30:00
這已經有過啦出車禍去買酒喝,無法判斷是否酒駕
作者: kennings (ken)   2018-12-16 15:33:00
刁民有本領鑽法律漏洞, 警察就沒辦法跟能力反制應付?!也對啦, 有恐龍法官在後面看著就好, 小小條子管他甚麼法紀廢弛?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8-12-16 15:49:00
感覺保險公司
作者: georgez (現在不在站上)   2018-12-16 15:59:00
這種想法還蠻蠢的,還能這樣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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