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開這種名車的,合理推論家裡一定很有錢,要是在路上被人家擦撞,
沒有guts要自己處理的話,真的就不要出來害人了,不是每個人家裡都很有
錢,賠的起修車費的。
第二,這個送貨的,其實可以研究一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這個條
例有更生、清算兩種程序,更生就是每個月固定清償一定金額的錢,清償幾
年之後,除了該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就不用還了,該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這件應
該是過失,所以是在減免之列的;清算則是變賣現在所有的財產去清償欠款
,不用像更生一樣每月固定清償一定金額幾年,但是是不是免責要經過法院
依該條例第一三二條以下審酌,若裁定不免責就要繼續還到一定比例,再依
該條例第一四一、一四二條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若法院裁定免責了,除了該
條例第一三八條所列情形外,都可以不用還了,該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這點和更生不一樣
,如果是重大過失,還是要還,就看法官怎麼認定。
除了該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程序處理以外,也可以找一下懂的律師算一下
,依照個人目前的狀況,用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大概要還多少錢,然後用這
個金額往上加一些(因為不用跑程序),去和對方談一談,搞不好也是有機
會談成和解的。
最後,我是覺得上面不可免責債務的部分,應該要把「因過失致人身傷亡而
負侵權行為責任」的部分列進去,因為在這種情形,我覺得被害人比債務人
更有受保護必要,不然把人撞成植物人之後,再用這個免責,對於被害人家
屬反而是第二種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