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好,打給賀。
我從2006年7月腦中出現幻聽一直到現在,
後來有去看醫生,
被判定罹患精神分裂症(這是舊稱,現在叫做思覺失調症)。
從看醫生後一直吃藥到現在,
中間一段時間曾經症狀惡化到要住院。
現在的我,
病情有控制住,
幻聽變小聲且不像之前那樣頻繁出現,
已經算是好很多,
也可以過正常生活和順利工作。
我有認識一個朋友,
他在做保險,
他有推薦我一個險,
但是那個險的條文有寫不賣給有精神疾病的人,
我怕他知道我有失覺失調症,
所以一直不回應他。
想請問各位,
在目前的臺灣社會坦承自己有思覺失調症是一件適當的事嗎?
先多謝各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