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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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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穢小說"熱賣 作者重判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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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之聲中文網)今年10月底,耽美(少年、尤其是男性少年的愛情)小說家天一在
安徽省蕪湖市一家法院以制作、販賣淫穢物品被判刑10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一年
前,天一的出事作品《攻佔》在網上熱賣了7000多冊。天一是筆名,人們只知道天一姓
劉。
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出,《攻佔》為"淫穢出版物",數裡充滿大量與性變態有
關的暴力、虐待與侮辱等行為,"十分不堪入目"。2017年11月,蕪湖警方突擊行動,
清除了《攻佔》的发貨站,緊接著逮捕了包括作者在內的多名相關人員。
該案依據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這個出自1998年的法律規定,有償創作和傳播淫穢作品,根據情節的輕重,
可以被判處從數年到無期的監禁。但對天一的10年半的重判,在社交媒體上引发廣泛的
爭議。
在網友抗議的呼聲中,有人提到一名雲南官員在拐騙一名4歲的女孩後強奸了她,初審只
獲刑5年。後來在社會反響的壓力下,被告被改判8年有期徒刑。還有人提到囚禁兩女孩
賣淫的,只不過判了1年零6個月。面對天一的案子,有人寫道:"一個你所不知道的量
刑標准。"
按照該法,出售超過5000冊淫穢書刊,或者由此獲利超過1萬元,就會被當成"情形特別
嚴重",當事者的刑期不會低於10年,甚至無期。
天一的書出售了7000多冊,賺得的收入超過15萬元。
但畢竟,該案使用至今已有20余年。批評者認為,它早就脫離了時代的发展。一個在微
博上好評如潮的帖子說,"我們從來不否認她犯罪,可我們不接受這樣不合理的判決,法
律是人民的,可是90年代的法律在2018年使用麼?90年代的3-5萬元和今天的3-5萬元
有可比性麼?難道在這方土地,人命沒有書籍重要?"
中國著名性問題研究者李銀河发聲支持獲重刑的作者天一,她寫道,"淫穢品的消費是成
年人的權利,一個根本的原因是,性活動本身並不是傷害人的,淫穢品不過是性的文字
或影像的表達,它也並不是傷害人的。世界各國的掃黃舉措只不過是做到禁止青少年消
費淫穢品的程度,決不會剝奪成年人消費淫穢品的權利。"
對量刑是否過重的問題,律師鄧學平對《南華早報》表示,高法針對非法出版物的釋法
從今天的眼光看"的確脫離了社會變遷",亟待更新。他認為,淫穢作品對社會的危害沒
有立法者當年想象的那樣大。今天,這類讀物早已司空見慣,沒有必要把它們當成洪水
猛獸。
作者: 李魚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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