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ixma258 (鄉民們!別爭了!!)
2018-12-22 00:09:03※ 引述《twin1949tw (台北Station)》之銘言:
: 一、
: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 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 https://www.baphiq.gov.tw/view_redirect.php?catid=17964
: 二、
: 釋字641私售米酒案提及提及「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
: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1
: 三、
: 也就是說初次攜帶豬肉入境罰二十萬之前需斟酌數量、價格、獲利及影響交易秩序程度
: (自己看第一個連結有提到影響交易的程度,希望伸手牌能夠先看完),否則可能違憲。
: 四、
: 希望能夠理性勿戰。我只是看了新聞不小心動了一下惻隱之心,所以才找資料跟大家討論的。
: 我連結都帶來了,已經夠誠意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