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男駕駛拒檢卻開女車主罰單 舉證畫面不符法官判撤銷
鄭姓女機車車主收到「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與「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兩張罰單,
要罰4200元,她不服申訴,交裁處認為員警報告稱當場目睹,可以採信而照罰,鄭女只好
提告;法院指出員警稱目睹的是男騎士,鄭女是女車主已然不符,員警稱鄭女是9月違規
,卻提出12月的監視器畫面,車號也看不清楚,根本無法佐證,判決撤銷罰單。
鄭姓女機車車主去年9月收到新北市警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開出的罰單,指出她在9月9
日晚間10時許,行經三重區成功路與環河南路之交岔路口時,除了「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且在員警攔查時,又「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開出二張罰單,罰鍰為1200元、
3000元。
鄭女不服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裁決處依據警方報告,認定開罰沒問題,製作裁
決書開罰4200元、記違規點數2點。鄭女提告主張員警開罰的通知單上,載明駕駛是身著
紅衣的男子,她是長髮的女性,她也從未騎車經過所謂的違規地點,更沒有將機車借給別
人使用;且警方僅憑當天的目視記憶,開罰根本沒有證據可證明,過程草率與不可思議。
交裁處出庭辯稱員警提出的採證影片雖然沒有辦法看出車號,但員警是專業執法人員,當
天既目睹記下車號,自然可以採信;鄭姓女車主雖主張警察看到的是男子、不是她,機車
從未借給別人,但並無提出證據,仍難排除她將車借出。鄭女若不是駕駛,應該檢附資料
辦理責任歸屬,拒不辦理,自應承擔違規處分。
法院指出,警方開罰騎士違規的時間是去年9月9日晚間10時許,提出的監視器畫面卻是去
年12月15日晚間6時許,二者完全不同,真實性本堪置疑;即使由這段畫面來看,也看不
出機車的車牌號碼。
法院認為,員警在深夜10時許依車號開出罰單,但可以比對辨明的資料僅有駕駛為身著紅
衣的男子,其他包括車型、車色等都沒有紀錄,當晚是否可以明確辨識車號,實堪置疑;
認定被告交裁處並沒有提出充足證據或證據方法足資佐證或供調查,違規難認屬實,判決
二張罰單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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