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更二審明明就是撤銷更一審的判決 改用
: 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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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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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一審判決才是用實質影響力
: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 你有在定讞判決裡面的 "103,重矚上更(二),4" 找到任何"實質影響力"的字眼嗎?
: 幹一堆法盲綠粉是來帶什麼風向阿 垃圾
: 連貪汙你們這些綠粉 都可以護航 是有台灣價值貪汙A錢就沒關係就是了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啦
此條要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
如果高志鵬此案不是用實質影響力說
那要怎麼構成要件該當?
不是沒寫"採實質影響力" 就是沒採 好嗎......
還敢說人法盲....自己先看一下構成要件 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