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之銘言:
: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啦
: 此條要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
: 如果高志鵬此案不是用實質影響力說
: 那要怎麼構成要件該當?
: 不是沒寫"採實質影響力" 就是沒採 好嗎......
: 還敢說人法盲....自己先看一下構成要件 可以吧
大家是不是有什麼誤會
阿扁的罪名是「收賄罪」,收賄罪的前提是對「職務上之行為」,所以才有法定職權說跟實質影響力說的差別
高志鵬的罪名是「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要件之一是「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
都已說是對「非主管事務」了,當然沒有法定職權說之適用。
而既然高志鵬案沒有法定職權說的爭議,也就不用等到大法庭統一見解。
懶人包:
職務上之行為收錢,就算做合法的事,叫作「收賄」
沒收錢,但是做了不合法的事圖利他人,叫「圖利罪」,而此罪又可分為主管事務、非主管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