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2018年12月27日
2.完整新聞標題:
公園涼亭內嘿咻不起訴 檢方:有布簾遮蔽不構成公然猥褻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廖姓男子與A女3月10日下午3點多,在新屋區一處公園
涼
亭旁發生性行為,被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送辦,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為2人發生性行為
的
地點,是在涼亭搭設的布簾後方,並非全無遮蔽物體,缺乏構成公然猥褻的要件,已予他
們
不起訴處分。
45歲廖男供稱,當天他與A女談定性交易後,因涼亭有樹林、竹林遮蔽,他們才選擇到涼
亭
發生性行為,期間有一路人經過,他還要求對方離開,「沒有要給大家看的意思」。
檢方說,除了樹林、竹林外,涼亭兩側還有民眾搭設的布簾,難以認定廖男與A女有主觀
上
要供人觀覽的意圖,與公然猥褻的要件不符,罪嫌不足,已予他們不起訴處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54617
5.備註:
肥宅可以隔著褲子打手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