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ltn
2.完整新聞標題:管被爆違法兼職領媒體百萬 義務律師:不定期投稿
3.完整新聞內文:
本報獨家接獲知情人士披露,管中閔任政院公職期間收領媒體數百萬元報酬,經監察院查
是稿費,自稱管中閔義務律師團發聲明,指控與事實不符,稱不定期投稿,但並未解釋每
年領60多萬元,違反政務官每月不得超過1萬7000元規定等,亦有學者認為除業務需要,
公務員非不得在媒體投書。
管中閔101年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接連接任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等公職,卻被
調查公職期間收受某週刊報酬,連續數年累積數百萬元,估每年約60萬元,平均1個月領
得5萬元,此案經本報查證獲該週刊證實,但稱是稿費,監察院已介入調查,初步認定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
自稱管中閔義務律師團今上午透過媒體發布聲明,針對此事稱報導與事實不符,指出管中
閔擔任公職期間,確曾因報章雜誌不定期的邀稿而撰寫文章,於報章雜誌同意刊登時,由
該報章雜誌依其一般規範支付稿費,歷年都依法報稅,從未隱瞞。
但昨已有政府人事單位指出,政務官的額外收入須報行政院同意,每月不得超過1萬7000
元,即使學者在借調期間執行科技部計畫也須報准。寫稿雖不在禁止之列,但通常是偶爾
寫一、兩篇。
不具名的學者也舉司法院解釋,依司法院釋字第11號及第71號解釋意旨,公務員不得兼任
新聞紙類及雜誌之記者或職員;公餘兼任臨時工作,亦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業務」之
限制。
學者認為,公務員若基於職務必要,非不得於媒體上投稿或投書,以表達機關立場或釐清
事實,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例如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4條第2項規定)
,若定期撰寫雜誌專欄、評論或社論,並收取經常性報酬,並與本職性質有妨礙或衝突者
,即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限制的範圍。
律師黃帝穎也受訪指出,管中閔與媒體合作關係,需要進行實質認定,並非自稱稿費就可
規避,若有固定給付撥款,恐非單純讀者投書或邀稿,而有類似媒體的專案主筆職務,或
許還有每週交稿篇數等週期供稿,已可算是「媒體兼職人員」概念,若屬實就違反公務員
不得兼職規定。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53478
5.備註: 版上一堆鍵盤律師鍵盤法官被真律師打臉了,法條要活用好嗎?
管中閔已經被認定確認違法了,先拔校長、教授資格,再來要沒收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