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誠實申報財產 法官:翁啟惠傷害人民對政府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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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下午12:38
浩鼎案士林地院今(28日)一審宣判,翁啟惠獲判無罪,但因將股票登記在女兒名下,對
外說自己沒有持股,遭法官指傷害人民對政府信賴,判決指出,翁啟惠案發時身為中研院
院長,未如實揭露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之事實,還強調或形塑自
己從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生技公司股票之形象,此舉已嚴重影響民眾對其個人
及政府施政作為的信賴。
法官認為,翁啟惠雖然無罪,但他將股票登記在女兒名下的「借名登記」行為,沒有誠實
申報其依法應申報之財產內容的行為,屬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應由該管行政
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處理,法官認為,不能僅因股票買賣是以借名登記方式進行,就認定此
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票是賄賂。
對於檢察官起訴翁啟惠買浩鼎公司股票是貪汙收賄,法官認為,檢方忽略翁啟惠與浩頂董
事長張念慈相識多年,翁啟惠長期透過被告張念慈投資理財,投資模式均是先由被告張念
慈為被告翁啟惠建議投資標的,再由被告翁啟惠依照被告張念慈指示之金額匯款支付購買
股票所需款項或償還由被告張念慈事先墊付款項。
判決指出,翁啟惠在取得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之前,已陸續以自有資金購得1,460張浩鼎
公司股票,並均由張念慈代為管理及處分,參考ALPHA公司在浩鼎公司股票上興櫃後出售
股票成交價格,可見當時市值持續看漲,且其每股成交均價均在新台幣110元以上,是被
告翁啟惠所持有1,460張浩鼎公司股票在上興櫃後之市值估算逾1.6億元,足以支付認購
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所需款項9,300萬元。
翁啟惠辯稱,3,000張浩鼎公司認購款是先由張念慈借款支應,事後即由張念慈以出售代
被告翁啟惠管理的浩鼎公司股票所得款項償還,這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並非賄賂,這樣
的說法獲法官採信判無罪。
馬 的 好 屌
有算內線交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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