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RuGuRu (GuRuGuRu)》之銘言:
: 首先 針對大家對於「為何從事發到現在都不願意出面解釋?」的問題
: 當時我發文的目的很單純,只是想回覆那篇我備份起來的假新聞,更正視聽。
: 並且向日旅版的版友分享旅遊的經驗,原文當中也有提到並非針對任何機關。
: 而文中提到我旅途當中的際遇,我是百分之百誠實的還原,絕無任何造假,所以才一直沒
: 有做任何回應。
: 發文時或許多少有受到情緒的影響導致文章傳達出不滿,並且因資訊不足因此打了那通電
: 話,在此我想向因此次事件受到影響的所有人說一聲抱歉。
造完謠道個歉就沒事?這什麼邏輯?
我當初沒有指摘大阪辦事處,所以我有資格現在質疑你吧?
: 我偶爾會在站上發文詢問,或是回應其他提出問題的文章,原本以為這次發文就如同我往
: 常使用PTT一樣,並不知道後續會造成如此嚴重的風波。
: 而我一直在思考是否應該要針對那篇文章出面解釋些什麼,但我認為再做任何的回應也無
: 法挽回已經發生的遺憾。
: 然而事情發生到今天這個地步,造成同行友人游先生的名譽受損、生活受干擾,我認為應
一個已知且獲得法院認證的事實:游先生在法院說他根本不認識發文者、是被盜帳號。
所以你這篇文章等同自白:(因為他可不曾同意你使用他的帳號,亦即)你盜了他帳號!
依照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游先生如果今天改口說他同意你使用他的帳號密碼,那就打臉他在法院的聲稱!
你和游先生兩人(或一人)自己在上述兩情況中選一個吧!
而至少就你這篇自白而言,鄉民們(不問何人,所以不需游先生本人提告)都可以向地檢
署這麼做: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檢察官就必須偵查。不管起訴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