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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沖:支持建立制度 但負債破5兆非還稅於民時機
2019-01-02 18:06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前閣揆、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就像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中央政府的年度稅收超出預期,但在107年11月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仍有5兆3千億時,尚
非「還稅於民」的政策時機。支持政府針對稅收超徵部分,提撥一定金額用於妥善的照顧
收入較少的民眾,但應建立制度,設定實施啓動條件,例如超徵多少金額並達幾年、提撥
多少比例等,並審慎定義「收入較少」的民眾。
元旦第一天,蔡總統表示「我們的稅收也都超出預期,我已經請行政院盡快拿出具體方案
,讓收入較少的民眾,能夠優先分享經濟成長的紅利。就像公司有盈餘,應該優先給員工
來分享,一個國家也應該是如此。」
陳冲指出,眾所週知新加坡、香港及澳門曾有「還稅於民」的作法,但應了解其前提皆有
財政盈餘,例如新加坡2008年盈餘64億新幣,香港2007年1100億港幣,澳門因2006年及
2007年財政盈餘超過510億(2012年盈餘760億)澳幣,在2008年建立「現金分享計畫」,將
盈餘分享人民。
陳冲表示,對於政府要建立「還稅於民」制度,表達肯定。但首先應釐清「稅收超徵」與
「財政盈餘」,政府稅收超徵僅是表達實際徵稅金額超出年度預算,並不表示國庫有盈餘
。倘年度實際稅收超過實際支出且國庫無負債,始能稱財政盈餘。
又公司依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
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因此,中央政府的年度稅收超出預期
,在107年11月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仍有5兆3千億時,尚非「還稅於民」的政策時機。
唯如將當年度稅收超徵部分,提撥一定金額用於妥善的照顧收入較少的民眾,本基金會認
為精神上尚屬無妨。但應建立制度,設定實施啓動條件,例如超徵多少金額並達幾年、提
撥多少比例等,並審慎定義「收入較少」的民眾。
陳冲強調,不應僅以綜所稅之報稅收入金額作為「收入較少」的依據,個人綜所稅以薪資
收入為主要,收入少的原因,可能例如逃漏(報)稅、依法免稅(證所稅、期所稅、外匯
操作所得等)、家庭富裕不必工作、從事地下經濟行為等有很多因素,仍應考量其他所得
稅,避免「繳稅有份,小惠無門」的不公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