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她撞傷人未報警離去 法官撤罰:眾目睽睽無肇逃犯意
3.完整新聞內文:
趙姓女子開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一處菜市場時,疑似與騎乘機車的陳姓婦人發生事故,副
駕駛座的趙夫下車幫陳婦扶起機車,但沒報警、叫救護車就開車離去,事後被警方依違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6000元,吊銷駕駛執照,趙女不服訴願並提行政訴訟,彰化地
院認為趙女主觀上不知道對方受傷才離去,當時現場人多,趙女應該知道不可能順利逃逸
,判撤銷罰單。
趙姓女子去年1月14日上午行經平和街與民生街口,陳姓婦人騎機車疑似載有重物,突然
在趙女車門旁人車倒地,趙女說,車當時是靜止狀態,不知道有撞到人,以為是對方自己
倒下,丈夫下車查看,幫陳婦將機車扶起並發動,趙夫說,他問對方有沒有怎樣對方沒回
答,覺得陳婦看起來沒怎樣,加上現場塞車他上車請妻開車離開。
陳婦指出,事發當時坐在地上,腳很痛站不起來,但因穿長袖、長褲,外表看不出來哪裡
受傷、沒有流血。
本件涉刑事肇事逃逸公共危險案件,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認為趙女沒有故
意肇事逃逸,趙女訴願要求撤罰單,但台中監理所認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
傷或死亡者,就有救護傷者、設置警告標誌、向警察機關報告及不得駛離現場等義務,以
防損害範圍擴大,維持原處分。
法官認為,趙女雖沒在肇事後留現場處置,但主觀上她不知道事故導致對方受傷才離去,
且當時車禍發生在菜市場,眾目睽睽下,若肇事逃逸容易被記下車號究辦,趙女應該知道
不可能順利逃逸,不太可能有肇逃犯意,判撤銷原處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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