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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國道169次未繳費 監理站一次罰車主5萬700元
王姓女子名下的汽車在2015年9月迄2017年8月間行經國道,由於車輛沒有安裝ETC,她也
沒有繳納國道通行費,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整理車輛共通行169次,每次均裁罰她300元
,王女共要繳納5萬700元罰鍰;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車輛是前夫在使用,她也沒收
到繳費通知,新北地院判決敗訴,她必須接受裁罰。
判決指出,新北市王姓女子名下的汽車在2015年9月迄2017年8月上路新北市新店區、土城
區、五股區、坪林區以及宜蘭、台北市木柵等國道路段,因車上沒有安裝ETC,她也沒有
另外去繳納通行費,導致各地國道警方陸續對她開出300元罰單;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整理她共有169次通行國道未繳費,一併製作裁決書開罰,共計罰鍰5萬700元。
王女收到裁決書,向新北地院提起訴訟,指出車輛是前夫在使用,以為他有辦ETC ,後來
才知他沒裝;王女指出不了解為何從未收到高速公路任何繳費單,任何稅單、罰單寄去,
她都會繳納,如果有通知,她不可能為了幾十元而受罰。監理單位拖這麼久,累積寄來將
近兩百張罰單,不是故意入人於罪嗎?
王女表示她只是一個幼稚園老師,收入有限,還要養孩子,實在無力負擔,請法官撤銷裁
罰。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逾期未繳納國道通行費,主管機關應
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台幣300 元罰鍰;王女稱沒有收到催繳單及違規舉發
通知單,但她在2015年6月才申請變更住居,舉發單位相關催繳單及舉發通知單都是寄到
新的住居所,程序並無違誤。
法院指出,王女自2015年6月9日依「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
址作業注意事項」申請增設住居所,王女既增設該住居所,就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
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自應以
增設之住居所地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
法院認為,相關補繳通知單既然已郵寄到王女增設的住居所地址,雖然沒有會晤本人亦無
受領文書的同居人或受雇人,依法將補繳通知單均寄存於新店五峰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
書;相關補繳通知單均在寄存當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不受王女本人實際上有無收到而影
響,認定裁決處裁罰有據,判決王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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