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送包菸給收容人 看守所管理員判2年半
3.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看守所黃姓管理員利用簽藥簿,將一包市價八十五元的香菸交給陳姓收容人,隔
兩天所方進行安全檢查,旋被查獲,兩人都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台中地
院審理時,黃否認涉案,辯稱收容人可抽菸,且香菸價值低微,沒有圖利意圖,法官
不採信黃說詞,判他二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二年,陳則無罪。
黃男二○一三至二○一四年間擔任台中看守所管理員(案發後調花蓮看守所),他因
聚會而認識陳姓男子,陳後來因涉毒,遭羈押在台中看守所。陳在二○一四年三月廿
九日,趁黃在舍房值勤時詢問「有香菸可解癮嗎?」黃當晚就透過簽藥簿,夾帶香菸
給陳。
兩天後,台中看守所執行安全檢查,在陳的舍房內查到這包菸,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
組調查後移送中檢,檢方起訴。
中院審理時,黃辯稱收容人有時會有情緒不穩的情形,香菸可讓收容人穩定,給菸是
出於穩定囚情考量。黃說,收容人每天可抽十支香菸,一包香菸價值不高,且這包香
菸是原封不動被查獲,陳實質上沒有獲得不法利益。陳則說,只是菸癮犯了,才詢問
黃有無香菸。
中院合議庭認為,根據監獄行刑法,收容人只能從監獄合作社買到香菸,且吸菸的時
間、地點都有規定,讓陳可在法律規範外的時間、地點吸菸就屬於不法利益。而陳只
詢問黃有無香菸,並沒討論要如何交付香菸,不能證明兩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判他無罪。
本案仍可上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576993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