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大老闆餐廳樓梯摔癱 怒求償3078萬
3.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一家工程公司方姓負責人2015年到梧棲海港城國際宴會廳用餐,上樓不慎跌倒造成四
肢癱瘓,提告求償看護費、精神慰撫金、懲罰性賠償等共3078萬餘元,但台中地院認定方
男提告時已超過2年時效,只能請求持續發生並給付的看護費,且方男有疏失應自負65%
過失責任,今判業者僅須賠償364萬餘元看護費用。可上訴。
方男(74歲)委託律師提告,2015年7月30日下午他到梧棲海港城餐廳用餐,上2樓時爬樓梯
跌倒,造成頸椎受傷導致四肢癱瘓,須終身請看護照顧。
方男提告指出,業者設置的樓梯太陡、未設置扶手、未加釘止滑板條,不符合建築技術規
定,害他摔倒時無從攀扶,而他受傷時70歲,擔任工程公司負責人、台中市道教會理事長
等職位,平常社交活動很活躍,因此傷害讓他承受莫大痛苦,依損害賠償、消保法等相關
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300萬元、懲罰性賠償1200萬元、看護費1310萬餘元、醫藥費267萬
餘元等共3078萬元。
餐廳業者則委託專家鑑定,指樓梯寬度、高度等都符合建築法規,方男因年紀已大,上樓
時未注意台階或腳步上跨角度不足,才發生跌倒,不能歸咎於樓梯設置,並主張方男在
2018年3月才提告,已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的時效。
法官審理,採信鑑定報告,指樓寬度、高度符合規定,雖未加釘止滑板條,但方男跌倒與
是否有止滑板條無關;不過法官也指出,樓梯旁就是電梯,餐廳未設置警示文字或引導指
標,或派員引導,讓行動不便或老弱婦孺等消費者可以搭電梯上樓,此部份則與方男跌倒
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也針對請求權時效指出,方男四肢癱瘓後的看護費等損害支出有繼續性且金額可分割
,因此認定一次性的支出包括精神慰撫金、懲罰性賠償不能求償,但看護費用在提告後持
續支付及提告前2年仍屬時效內,因此可求償。
法官以平均餘命計算方男可求償未來近13年的看護費用,及提告前2年支付的費用,金額
共計1041萬餘元,但方男可能因未注意台階高度或步履不穩、或其他因素而跌倒,對於事
故發生必須自行負擔65%的過失責任,因此判決餐廳要賠償364萬餘元。(許淑惠/台中報
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07/1496263/
5.備註:
自己爬樓梯摔倒撞到頭這樣也可以要餐廳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