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1 11:11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台中市誼興公司老闆林中柱,向化工公司購入工業用碳酸鎂,販賣給彰化縣謝姓堂兄弟,添加入「佛祖」、「彌勒佛」等牌胡椒粉,被檢驗出含砷(砒霜)超標,一、二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駁回上訴定讞。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食品添加物要以人能食用為原則,此具有法律原則重要性,撤銷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但撤銷效力不及於被告,意指林中柱等3人仍無罪。
謝仁貴、謝明吉為堂兄弟關係,自父親輩起,即經營胡椒粉等產品的製作買賣。林中柱向允成化工以每公斤50元或41元價格買工業用碳酸鎂,轉賣給謝仁貴、謝明吉添加入雙喜、佛祖、彌勒佛、五香蒸肉粉等牌的胡椒粉不僅透過通路商賣給一般消費者,還流入小吃店、攤商,自2013年6月開始製造,2014年11月遭彰化縣衛生局查獲,產品被驗出含砷、鐵超標,三人都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
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健康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食安法立法目的是維護國人健康,食品、食品添加物是以「可供人食用者」為限,不可以讓人吃的「豈能當添加物」,但礙於速審法規定,一、二審無罪案件,除非判決所用的法令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判例,才能上訴三審,合議庭雖不認同無罪判決,但判決並無違背判例,只能駁回檢方上訴,無法改判有罪。
檢察總長江惠民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評議認為,食品添加物要以人能食用為原則,此具有法律原則重要性,故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理由均撤銷,但撤銷效力不及於被告,林中柱、謝仁貴、謝明吉仍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