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chch (渡船人)
2019-01-09 16:07:40※ 引述《saipipi (雷神)》之銘言:
: 我記得小時候發生什麼社會事情
: 新聞幾乎都是用女性被強暴得逞
: 還是用暴力輪流什麼的
: 如果歹徒對受害人口交,新聞會說
: 歹徒生殖器塞入女性口中
: 阿現在怎麼都變得那麼溫馨,用性侵詞語帶過
: 後來還多指侵,口交等等?
: 純粹學術探討。
因為法律用語「姦」是雙方性器交媾
所以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強姦罪」其實是很狹隘的
如果一個變態拿竹竿插入小妹妹性器官
在過去只能算傷害罪,因為加害人沒有用生殖器插入
法律上「性交 」就比較廣義
現在不管是強制肛交 強制口交 強迫對方幫你口交
都算性侵害
這跟什麼溫馨沒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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