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corum (Festina Lente)》之銘言:
: 引渡要成立,有幾個要件:
: 1。請求國必須有刑事管轄權。
: 2。必須有引渡條約或互惠原則為依據。
: 3。雙重犯罪要件,也稱為相同原則,是指某行為依請求國法律和被請求國法律都被
: 認為是犯罪行為。
: 而且還有:本國人不引渡原則。
: 對於在他國犯罪而逃回本國的國民,可以拒絕他國引渡的要求。
: 貴婦奈奈雖然不是加拿大公民,但有永久居留權,除了不能參預部份選舉、
: 被選舉,以及有居留時間的要求,以及不受外館保護外,
: 其他權利和公民幾乎一樣。
: 台灣即使和加拿大有引渡條約,加拿大也不會把人押回台灣的,
: 因為她是準公民。
: 台灣人的國際常識真是︿&*%.......
前面講的以為好像很專業,後面說的完全錯誤
永久居留權,跟公民權差多了,加拿大的PR不可以有稍微大一點的犯罪紀錄
有犯罪紀錄的話, PR取消,遞解出境。
之前因為加拿大這邊把酒駕的刑度提升,很多新聞就在報導
以後酒駕有可能因此被取消PR
你說詐欺嚴重 還是酒駕嚴重,現在最大的問題是
犯人不到案 台灣怎麼定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