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高志鵬兩度放鴿子不入監 法界:不拘提有選票考量?
前立委高志鵬被依圖利罪判處4年6月定讞,今天上午10時應到新北地檢署報到執行,但超
過時間仍未現身。有法界人士質疑換成一般人,檢察官是否還會讓這位受刑人一再請假而
不拘提。
高志鵬被判刑4年6月定讞,南投地檢署原本囑託新北地檢署代執行,但高以工作地在台北
為由,向台北地檢署聲請代執行。本月3日高遞狀聲請暫緩執行,檢方駁回,4日上午10時
他還是未依規定時間報到;新北地檢署當天通知他今天上午10時報到,7日高又向台北地
檢署聲請暫緩執行,今天一樣沒有報到。
法界人士指出,受刑人暫時停止執行需有法定事由,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
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
,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針對高志鵬一再向檢方聲請暫緩入監,法界人士認為,高要求延後報到的藉口「都不是法
定停止執行的正當理由」,檢方依法已可對高志鵬發佈拘提;若當事人利用自己特殊地位
刻意拖延刑事執行程序,不只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同時也是挑戰國家公權力。
法界人士認為,刑事執行屬於檢察官職權,原則上除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外,檢察官必須
依法執行,這對所有受刑人來說才公平。高以私人事務待處理為理由一再拖延執行,所提
內容卻不是法定正當事由,檢察官只要經過合法傳喚程序,就應該調度司法警察逕行拘提
。
他指出,高志鵬原本是執政黨的立委,很容易被外界質疑是否為了選票考量、有高層人士
關切本案,導致司法機關不敢獨立執行,還要聽從或揣摩上意指示,將遭外界批評淪為行
政機關。
網友在「聯合報」、「聯合新聞網」粉絲團也討論熱烈本案,留言指出「民進黨的囚犯都
可以趴趴走嗎」、「羞辱司法」、「該通緝了,否則是司法瀆職」、「如果是百姓早就抓
進去了」、「留時間讓他烙跑嗎」、「司法又再一次網開一面」、「顏色對了、抱對大腿
、就算被通緝也是可以跟綠營人士聚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8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