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延遲案件 職務法庭判罰俸兩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 10 日電)
司法院職務法庭今天表示,台中地院法官戰諭威於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有7
案共 11 次逾4個月以上未進行審理,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判罰現職月
俸給總額兩個月。
監察院去年3月間通過彈劾,認為戰諭威於民國 103 年9月3日至 104 年9
月1日任職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期間,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進度,導致
有7案共 11 次逾4個月以上未審理,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審理,損及人民在
司法上的受益權,影響當事人受公平審判權利。
監察院將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戰諭威無正當理由
遲延案件進行,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
有法官法第 30 條第2項第6款、第7款規定情事,予以懲戒。
職務法庭審酌戰諭威於分發後、調任金門高分院前的辦案成績均屬良好,在回
任台中地院法官後的辦案成績也已回復以往水準等因素,且在審理期間表示深
切悔意情況,判決戰諭威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兩個月。
(編輯:方沛清)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110025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