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關於這500多萬補償金,在認定低收資格上應該如何處理才合情合理,可以參考法律
扶助基金會的無資力認定標準第4條最後一項的規定:
“申請人家庭人口中,如有因身故或傷病,而獲得一次性保險給付、救濟金或其他類似之補
助或賠償金,若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資產顯有不公者,應依獲得該金額者之國民平均餘命攤
提,計入其每月收入。平均餘命以當年度內政部公布之平均餘命為準。”
這條的立法目的是基於這類因家人傷亡所取得的保險金、補償金或賠償金,其實是家人傷亡
所損失的未來工作能力所能換取的收入總和,性質上其實是將來的收入,若直接一筆計算成
存款這類的動產,有可能就會超過可以扶助的標準,不合理也不符合其性質。
但看了一下社會救助法的規定,並沒有看到與上述條文類似的規定,剛剛搜了一下,也沒有
看到類似的行政函釋,看經過這次重大事故會不會有人去檢視這塊的不合理之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