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保險法第107條關於15歲以下不理賠這件事有很多討論,可以看一下這篇文章: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1613
節錄一部分:
每次遇到重大傷亡事件,社會大眾都把焦點放在15歲以下「不賠」的保險上,而忽略保險法
107規定「……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保障對象之範圍不
受影響。」換言之,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並未將15歲以下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受害家屬可以
獲得250萬元的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理賠。
此外,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明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
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
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之規定,從其規定,不受影響。因
此,普悠瑪事件的受害學童,還能獲得100萬元的學保身故理賠。
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認為,一直以來,保險法107條修不修?怎麼修?都受到當下事件影
響,2010年修法因為涉及道德危險,近幾年提出修法都因為幾起重大傷亡事件,「立委若看
到的是道德危險,就將身故保障刪除;看到天災、公安事件,又覺得保障不足要加回去……
永遠沒有完善的一天,應該要取得一個平衡點。」
有立委提出保險法107要將天災排除在外,「但天災涉及事後認定的問題,且無法預防有心
人士利用颱風天製造事故,難防道德危險疑慮,」葉啟洲認為,將天災排除是一廂情願的做
法,15歲以下完全沒有身故保障也太嚴格,可以比照受監護宣告者,「……除喪葬費用之給
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