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9-01-11 04:18:49: 選罷法第53條
: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
: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 本次公告投票截止時間是下午四點 所以四點後依照規定可以進行開票實況報導
: 53條並未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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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別說這個漏洞存在多年 丁守中當立委時都沒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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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蠻有趣的討論,首先丁丁應該是沒修啥選罷法啦(我猜的請別打臉)
不過這條到底是不是漏洞,身為一個有修養的國民,
當然不是要問執行機關,而是查詢立法理由書,
看這個法律怎麼被修出來的,修得還這麼蠢。
下面是節錄(要找完整的立法沿革可以上立法院看)
第五十三條
0961106 全文修正)
條文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
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
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
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以不實民調誤導選民,提高民調公信力,第一項爰明定自選舉公告發布之
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該次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
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三、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
時間截止前,政黨及任何人不得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對於該民意調查
資料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者亦應予以禁止,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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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不是最新的,不過最新的只修改了民調應載明的事項,不關心,跳過
這裡說要查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第五十二條
(0921009 全文修正)
條文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
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
、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
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理由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已移列為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爰予以刪除。
三、為避免以不實民調誤導選民,提高民調公信力,爰增列第一項,規定自選舉公告
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該次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
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四、原條文第二項「任何人」即已包括「法人代表」,爰刪除「或法人代表」等字,
另將「不得於投票日前十日內發布」修正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
以任何方式發布」,以資明確;此外,對於該民意調查資料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者亦應予以禁止,爰予以增列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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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居然說了當初修正了時間說明,
修正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
以任何方式發布」,以資明確。
原來這條在民國92年,有遠見的立委諸公就想過會吵架了,
所以修改了這一條以資明確!!
我發現包在哪了
中選會主委 陳英鈐,
還有護家盟與同性戀,
中選會投票時間設計不良,沒有依照當初立法初衷行事。
兩個口水團體發了七案,浪費資源。
難得包不在立委,不過立委有一堆文組的修文,
這種幾年後的包還真的很難抓,
對了
檢查一下衝突的第十九條
原為第二十二條
(0690506 制定)
條文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理由 本條旨在保障選舉人之投票權,特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
未能及時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
條旨在保障投票權,避免奧步。
最後中選會可以在投票日那天更改投票期限。
嗯,所以還是主委的包,
DDP真活該,都是你的鍋現在還派三立出來打柯p
(這次還真不是歷史共業,是程序正義被便宜行事搞出包)
謝謝
不過說實話,KMT在台北基本盤應該要少一點,
會不會是姚姚落選一堆深綠老人跑去支持重陽津貼啊
先拿個六千塊四年後教訓K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