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不爽鄰居對他車吐痰提告 法官判無罪:縱令不快但非侮蔑
3.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市許姓男子與蔡姓鄰居有摩擦,因細故涉嫌毀損蔡轎車而對簿公堂,許心生不滿在去
年7月間,二度騎單車經過蔡經營的店面前,對著蔡的轎車吐痰,蔡當時坐在店內,見許
騎車過去吐痰後,馬上跑出門看,後來又調閱監視器,認定許涉嫌公然侮辱,憤而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為,吐痰吐口水縱然使人不快,沒有侮蔑等舉動,且許是對車
不是對人,無法構成公然侮辱罪嫌,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與蔡姓鄰居因車輛毀損案件鬧上法院,雙方互有嫌隙,許涉嫌在去
年7月23日下午4時許,騎單車行經蔡經營的汽車百貨前,看到蔡的轎車停放在店門口,許
二度對蔡車吐痰、吐口水,蔡發現後向警方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案件審理時,許辯稱,平常騎車時就會隨地吐口水、吐痰,沒有針對任何對象;蔡證稱,
許經常騎車在店面附近閒晃,許當天吐口水時,他坐在距離店門口不到三步的辦公桌,一
看到蔡出現時,馬上跑出去察看,轎車的玻璃上就有口水痕跡。
法官根據蔡提供監視器影片、行車記錄器光碟、證人證詞等,認定許的確對車吐口水的行
為,不過當時蔡沒有在轎車內,也不是在許的視線範圍內,縱然吐口水的舉動使人不快,
但沒有漫罵、 嘲笑、侮蔑的舉措,轎車也不是蔡身體或是人格的延伸,該行為對蔡的名
譽沒有減損,判許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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