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參事、副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
書。
二、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館領事、總領事館領事、副領事。
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
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
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第2項是放寬「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
職務的資格,如謝長廷、謝志偉就是用此規定外派
但外交部1/8表示,趙怡翔是以祕書身分外派,在美國期間所有月酬標準比照薦任一等秘
書人員支薪俸給核發
如果是這樣,一等秘書不是沒在條例第2條第2項所開放的職務之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