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中的情侶,反對婚前性行為是人之常情,可是說結婚後不要性,碰一下就要提刑事告
訴是不是很假掰?
戀愛結婚不就是為了交配繁衍的嗎?
生育是婚姻中首要的事情,其他工作什麼的不過是為了養家活口而已。
婚姻就只是個交配的制度而已,好比上廁所是在露天與廁所裡的差別。
若不要性行為,為何不選擇無性的關係,例如,知己朋友、義兄弟姊妹或同事等的。
這不就像佔著毛坑不拉屎嗎?
婚姻民法裡就有規定一方有性功能障礙,性觀念不合等就可以訴請離婚,
為什麼要一下跳到刑法使人入罪呢?
若情侶中對方讓你不舒服,為什麼不能先直接跟對方溝通或分手呢?
無性戀者、有信仰者怎不事先說,要等後面才來用刑法告人家?
我相信大多數正常人都不會這樣鴨霸,
除了少數恐怖情人外!
無性戀者怎不考慮求醫或跟同性戀一樣找相同族群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