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事 在法律上來說 丁守中說只有台北重選是對的
第 118 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第 119 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
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
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就這兩條來看 沒有提選舉無效的別想重選
然後我就覺得很奇怪
邊開邊投就現有選罷法規定上是合法作為
結果有人說不能這樣解讀
怎麼在選舉無效這個部分同一個人又同意選罷法呢 雙重標準嗎?
口口聲聲喊邊開邊投不符合程序正義 那怎麼選舉無效的部分又同意這個程序了呢
只想針對自己覺得有利的地方去解讀來反駁我也是呵呵
雖然邊開邊投全台都有 但就法律層面而言
若台北市選舉無效之訴選委會敗訴定讞的話
只有台北市須重選
當然 我自己也還是覺得這個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