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來啦,法匠來面對一下這兩個經典法官沒錯不會錯的案例
: 判決書每個字我都檢查過了恐龍無誤,歡迎法匠查判決書來反駁
: 1. 糊塗警害她扛罪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72051
: 2. 「冤枉啊」清寒少年:我沒撞人卻遭判刑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3i4Ur-qsCE
抱歉讓你等這麼久阿 卷宗一來就要趕狀 所以稍早沒來得及回你
你這兩個案例就知道你對法院有多不熟 法院一來是看證據的地方
二來證據有沒有效本來就有訴訟策略的問題
你這兩個當事人都是要嘛沒證據 要是別人提出證據,自己又無力反駁
或者是自己提了一堆無效證據
既然第二件讓你這麼氣憤,那我們來看看最終審法院怎麼說:
100,台抗,707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現確實新證據,
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
及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之「嶄新性」特質,且就
形式上觀察,該證據需具有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確
實性」特性,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該學理上所謂「確實性
」與「嶄新性」之二種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上開規定為
再審之原因。本件抗告人即受判決人許嘉霖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六號確定刑事判
決聲請再審,
前面法官很好心的告訴你,你要提抗告你要有新證據 結果都拖到最終審了
許姓少年還是拿不出新證據
聲請意旨略稱:伊並無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犯行,於
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六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
決)確定後,因經新聞媒體報導本案,現有證人方智民、黃宇亮
聲稱其二人共騎一部機車,於車禍發生時,看見一部汽車經過被
害人身旁後,被害人即倒在路旁,該二人尚有上前扶起被害人,
是以肇事者顯非伊,足認伊應受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原裁定以:系
爭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其認定犯罪及所
依之證據取捨之理由,均已於判決內詳細論述,就聲請人辯解不
採者,並於理由欄內詳細指駁及說明。關於聲請人所提方智民、
黃宇亮二人於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與之聯絡,該二人所述「其
親眼目睹本案發生經過,車禍發生時,證人等二人共騎一部機車
,看見一部汽車經過被害人身旁後,被害人即倒在路旁,該二人
尚有上前扶起被害人」部分,無非係事後追述當時所見情形之空
洞言語,其審判外陳述真偽如何、是否可採,尚待調查審認。
法官在這邊就說了,你找的那兩個目擊證人,她們並沒有再案發當時作為證人
而在你一審輸了之後,你連絡她們才出來作證,但是事隔多時所講的話是真是假
還需要經過確認
又聲請意旨所陳該二人追述之事發過程,與被害人之指述被害情節
不符,亦與台北縣警察局提供報案紀錄載稱被害人騎乘機車與普
通重機車發生衝撞等情不符,況被害人當時所記下肇事車輛之車
號,確與路人所記而報案之情形相符,復無誤記之情形,是聲請
意旨所述方智民、黃宇亮二人所言事發經過等節,顯不足動搖對
聲請人不利之原確定判決而據以另為對聲請人更有利之判決。
這兩個證人與案發當時的情節根本不符,
而且明明台北市警局接獲的報案紀錄也是機車撞機車
結果你的兩個證人卻說汽車撞機車?
那請問你這個當事人自己提了兩個無效證人,然後又想要拿來當作唯一證據?
還是你這時候也要說台北市警局也都是司法不公的元凶之一?
台北市警局也幫忙做偽證?
是以,自形式觀察,聲請意旨所提證據,尚非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
原有罪確定判決,顯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
謂確實之新證據不符。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述各節並無合於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自難認抗告人犯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有再審之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經核原
裁定於法並無違誤。
經查,抗告意旨無非就確定判決之卷證資料加以質疑及再為其有利之辯解,
對原裁定及確定判決已審酌及明白論列之事項再事爭辯,
又就抗告人所提方智民、黃宇亮之供述,並非確實之新證據,
而足認抗告人有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定罪名之情形,
原裁定已說明其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任憑己見,
指摘原裁定關於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不當,核非適法之再審理由,此部分抗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後面懶得講了,看了一下這整宗案件
幾乎抗告狀都是許姓少年自己 沒有掛名律師幫忙
既然都讓許姓少年窮盡訴訟手段讓你三級三審都用完
找這兩個證人根本是最大的敗筆 當證人卻對事發經過與官方紀錄說詞不一
結果許姓少年卻拿他們當救命靈丹?
為何不認份去請個有經驗的律師幫你打官司?
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 既然你提不出比對方更有說服力的證據
你要講啥正義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