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 來啦,法匠來面對一下這兩個經典法官沒錯不會錯的案例
: : 判決書每個字我都檢查過了恐龍無誤,歡迎法匠查判決書來反駁
: : 1. 糊塗警害她扛罪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
: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72051
: : 2. 「冤枉啊」清寒少年:我沒撞人卻遭判刑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3i4Ur-qsCE
: 抱歉讓你等這麼久阿 卷宗一來就要趕狀 所以稍早沒來得及回你
: 你這兩個案例就知道你對法院有多不熟 法院一來是看證據的地方
: 二來證據有沒有效本來就有訴訟策略的問題
: 你這兩個當事人都是要嘛沒證據 要是別人提出證據,自己又無力反駁
: 或者是自己提了一堆無效證據
扯東扯西,就是不敢提判決書內法官的邏輯有多可笑
第一個案例,我們先拿結果論得知苦主完全沒撞人,單純是警員抄錯車牌
抄錯車牌代表什麼意思?代表所有的證據跟苦主都不可能對的上的
實際上找證人提證據看筆錄的時候就能發現跟苦主不符,但是法官不在乎
不知道你是看完第一個案例完全不敢回還是根本沒看
你知道第一個案例中原告所提的車子顏色跟被告是完全對不上的嗎?
然後法官卻還是自由心證認為雖然連車子顏色都能搞錯,但車牌一定是對的
(結果論告訴我們,車牌就抄錯,車子顏色不同很正常)
甚至法官還用"不同天"的基地台紀錄來推論苦主當天一定在案發現場
難怪你不敢提第一個案例,這種有罪推斷否定一切反方證據
你好意思提我就很好意思來笑你啦
: 既然第二件讓你這麼氣憤,那我們來看看最終審法院怎麼說:
: 100,台抗,707 抗告駁回。
: 理 由
: 一、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
: 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現確實新證據,
: 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
: 及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之「嶄新性」特質,且就
: 形式上觀察,該證據需具有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
: ,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確
: 實性」特性,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該學理上所謂「確實性
: 」與「嶄新性」之二種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上開規定為
: 再審之原因。本件抗告人即受判決人許嘉霖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
: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六號確定刑事判
: 決聲請再審,
: 前面法官很好心的告訴你,你要提抗告你要有新證據 結果都拖到最終審了
: 許姓少年還是拿不出新證據
下午早就猜到,法匠又是永遠同一套
重提一次恐龍法官說的就當作證據了
來看一下我下午是不是完美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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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ytzog: 結果兩位當事人都沒出現 你直接私信他們比較快 01/14 14:31
其實這兩個例子,當年也是有別的法匠不怕跌股跳出來反駁的
只不過反駁的內容就是把判決書中法官的說法再說一次就叫反駁了
完完全全的法官沒錯不會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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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需要經過確認
: 又聲請意旨所陳該二人追述之事發過程,與被害人之指述被害情節
: 不符,亦與台北縣警察局提供報案紀錄載稱被害人騎乘機車與普
: 通重機車發生衝撞等情不符,況被害人當時所記下肇事車輛之車
: 號,確與路人所記而報案之情形相符,復無誤記之情形,是聲請
: 意旨所述方智民、黃宇亮二人所言事發經過等節,顯不足動搖對
: 聲請人不利之原確定判決而據以另為對聲請人更有利之判決。
: 這兩個證人與案發當時的情節根本不符,
: 而且明明台北市警局接獲的報案紀錄也是機車撞機車
: 結果你的兩個證人卻說汽車撞機車?
: 那請問你這個當事人自己提了兩個無效證人,然後又想要拿來當作唯一證據?
從一開始就跟你說這法官哪裡恐龍,結果你還重提一次
什麼叫做跟案發當時的情節不同?
被我抓到你根本沒看完所有的判決書了喔? 法匠你這樣是不是有點懶?
早就跟你說整串判決書我一字不漏看完,你怎麼會覺得你有機會來偷雞?
法官所謂跟案發當時的情節不同,全建立在法官只信原告的單方面說詞
如果你有看判決書,完整的看完,你就會看到關於車禍情況的描述
從頭到尾都是原告的自述,然後就沒了
有沒有證人佐證原告描述的車禍情況是真的? 沒有
(還是你要跟我說那個至今不知道是誰的路人?)
反而有證人表示當時車禍情況與原告的描述不同
甚至連扣查車輛檢查撞擊與轉移痕跡都找不到相關證據
從頭到尾,就只有原告自述
然後你這法匠跳著說誰叫被告沒有提反證?
實際上被告是有提啊,只是全部都被法官否定而已
法官直接自由心證唯有原告描述是這世界的唯一真理
是這車禍的唯一真實,然後用這邏輯來否定新證人出現
凡是跟原告描述情況不符的皆不採信
更慘的是,法匠還拿法官這神邏輯出來佐證,果然法官是對的?????
: 還是你這時候也要說台北市警局也都是司法不公的元凶之一?
: 台北市警局也幫忙做偽證?
偽證個屁
台北市警局當時就是做個筆錄問幾個證人證詞,查了一下攝影機發現沒拍到僅此於此
又被我發現你根本沒看完判決書了吼?
: 無理由,應予駁回。
: 後面懶得講了,看了一下這整宗案件
: 幾乎抗告狀都是許姓少年自己 沒有掛名律師幫忙
: 既然都讓許姓少年窮盡訴訟手段讓你三級三審都用完
: 找這兩個證人根本是最大的敗筆 當證人卻對事發經過與官方紀錄說詞不一
還在官方紀錄? 上面解釋過的就不多提了
找這兩個證人不叫最大敗筆,而是誰也沒想到
這法官居然恐龍到只要證人證詞跟原告描述不符,就會被否定
還想開始凹都是因為許姓少年都自己抗告沒找律師?
完全無視法官用心證支持原告口說無憑的描述,並否定一切反方證據
無罪推定跑哪去了啊?
: 結果許姓少年卻拿他們當救命靈丹?
: 為何不認份去請個有經驗的律師幫你打官司?
: 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 既然你提不出比對方更有說服力的證據
: 你要講啥正義公平?
所以法匠就是這樣,當別人指出法官有多恐龍時
他們只會把法官的恐龍邏輯再貼出來一次
更猛的是法匠很愛說別人法盲不看判決書
結果自己都懶得把判決書看完想偷雞?!
我說等你把判決書看完再來吧
再跟你說一次,判決書每個字我都看完了,偷雞是沒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