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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沒攔停告發拒絕酒測 法官判免罰
桃園劉姓男子去年2月駕小客車行經楊梅區萬大路時,因行進中時而偏移、搖擺不定,警
方巡邏車在對向車道和劉車擦身而過時,覺得可疑,但未立即攔停,要迴轉盤查時,劉已
駛離,十多分鐘後在一處社區旁發現車輛,看到劉臉色通紅、有酒味,要對他酒測,劉拒
測被開罰9萬元。
劉姓男子不服,以當天未喝酒,在路邊停好車,下車走回社區,走到中庭才被警員叫住要
求酒測,他以開單所指的違規地點是停車處,警察要求實施酒測不合法,他有拒絕酒測的
理由,主張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時,警方表示,當天是員警目睹劉男駕車,在他路邊停車後,發現劉臉色通紅、
有酒味,要求酒測被拒,主張裁罰有理。
法官勘驗警方行車紀錄器的採證光諜,未見警方有以警示燈、閃大燈、按喇叭或警笛、廣
播要求停車的作為,且錄影時,劉姓男子已在社區一樓走動,警員問「有沒喝酒」,劉回
「我已下車了」等。
法官以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己生危害的駕駛可攔停、採取酒測,如果已開始攔停
程序,駕駛人逃逸,追逐攔下後仍可實施酒測,但未經攔停的作為,等駕駛人離車後,已
不符「己生危害或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認定警方舉發有瑕疵、違反法律程序,判撤銷
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