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水球遭路燈電擊腦病變 男認知受損嗜吃石頭、樹葉
蘋果
新竹縣一名吳姓男子(19歲),
4年前10月在新豐鄉三元宮旁與友人砸水球,遭漏電的路燈電擊,
一度失去呼吸心跳,經搶救後,原本呈植物人狀態,目前在特教班學習,
卻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
不時吃石頭、樹葉,經家屬提國家賠償2935萬元,
新竹地院判管理單位新豐鄉公所應給付1761萬元。
判決指出,2015年10月3日下午5時許,
吳男與友人在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水泥洗手台旁砸水球,
他站在洗手台旁貼有「新豐鄉公所路燈編號07064號」標籤路燈旁,
突遭電擊倒地不起、到院前無呼吸心跳,
經救治後雖恢復自主心跳,轉至林口長庚醫院治療,
原本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治療及復健後病情有所回復,
但仍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軀幹肌力不足、無法獨立行走,
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照顧,經新竹地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家屬指出,目前在特教班的吳男無法分辨食物能不能吃,
曾吃同學的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等等,
也曾出現抬桌椅摔向同學、丟飯碗、湯碗等攻擊行為,
父母原本可合理期待兒子長大,受其孝順、奉養及傳宗接代,
卻因這次事故導致期待完全落空,還需以餘生照顧孩子一輩子,
內心的無奈與痛苦顯非常人所能忍受,
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總計請求國賠2935萬元。
新豐鄉公所則說,
吳男在現場赤腳玩水球、拉址三元宮私設電纜進而遭電擊,本身也有過失。
法官調查,
新豐鄉公所就路燈負有管理義務,理當包括維修、避免路燈漏電導致附近民眾觸電等,
卻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定期派人巡視檢查、排除,對於公共設施未妥善維護,
顯有管理上瑕疵。
法官考量雙方過失情節輕重,
認吳男就本件事故應負2成過失責任,最後判新豐鄉公所應賠償1761萬元。
(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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