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性侵要用“妨礙性自主”罪,而不是
用“傷害”及“強制”罪?
由於最近看到“性平等討論群”在討論女性酒醉路倒被性侵及穿著及性伴侶等的議題,於
是我想為了真正落實性平等,
應該拋下對“性”的有色眼光。
不如拿掉道德,廢除“妨礙風化”及“違反性自主”罪,因為這些都帶著壓抑和有色眼光
看裸體和女性。
不如就開放自由裸體、自由性交(露天也沒關係)和性產業合法好了。
人是習慣的動物,看久了就不會去想了。
性暴力就用強制罪與傷害罪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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