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r5566 (あめ)》之銘言:
: 各位八卦版的大大大家好
: 小妹有一個朋友跟公司談好一月底離職
: 所以二月就不在公司了
: 今天公司跟她說週六要她來補班
: 可是週六是補二月的班
: 她覺得公司是在拗她多上一天班
: 請問一月底離職這周六到底要不要上班
簡單說,除夕2/4(一)到初三2/7(四)是國定假日,
2/8原本應該要上班,但可以和明天的1/19(六)交換,
變成年節連假9天、1/19補班。
這個調動依據的是《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它是有條件的:「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所以你朋友的問題,有三種可能來看:
1.有工會,而且工會同意(公司調動2/8和1/19的上班日和休息日):
那1/19就確實算是正常的上班日。你朋友虧了一天,只能認了。
2.有工會,但工會不同意、或公司根本沒問工會:
1/19還是休息日,你朋友不用上班,或公司要依法付加班費。
3.沒有工會:
公司要找你朋友開勞資會議,但她不可能同意,
所以1/19不用上班,或算加班,公司要依法付加班費。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