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要分手我殺了貓」恐怖情人拿刀槍比劃嚇壞女友的貓
3.完整新聞內文:
恐怖情人拿貓要脅女友。洪男的女友要求分手,他被控持刀槍抵著女友,再拿刀要脅在場
的貓說:「我殺了妳的貓」,也拿刀抵住貓籠來回比劃,嚇壞籠內的貓,台中高分院依槍
砲罪判洪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106年12月8日凌晨在雲林縣一家超商旁,以3萬元代價,向綽號「阿龍」男
子,購買仿半自動手槍,放在另名不知情詹姓女友租屋處。他去年1月16日晚上,對翁姓
女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審恐嚇部分判處拘役40日、就剝奪行動自由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翁女打電話向朋友求救說,她被洪持槍毆打、恐嚇,請友人報警,員警當晚在
翁女租屋處,查扣這把改造手槍。
翁女在檢察官偵查中曾說,當天下午她和洪吵架,她收好東西要離開,洪不讓她出去,一
直罵,直到晚上10點多,她說要搬出去,洪拒絕分手,抓住她的頭髮
拖她進房間,打開房間窗戶,將她從腰扛起來,揚言要將她從窗戶丟下去,再拿刀恐嚇,
揚言殺她愛貓,也拿刀在貓籠來回劃出聲音,貓在籠內緊張跳動。
洪上訴說,員警到場時他主動交出槍枝,應符合自首要件可減刑,二審合議庭指出,員警
在洪交出槍枝前,已有確切根據而產生合理懷疑他持有槍枝,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6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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