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
「不會告妳只想知道真相」 正宮喪失對小三的告訴權
3.完整新聞內文:
女子「小蘋」(化名)被控與有婦之夫許男嘿咻,經許的妻子「小美」(化名)提告,被
檢察官以妨害婚姻罪起訴,法官審理時,小蘋提出小美在告訴前兩人對話,「小美」說「
我不會告妳的,我只想知道真相」,法官認定「小美」已宥恕小三,喪失告訴權,判決公
訴不受理。
法官強調,妨害婚姻屬告訴乃論,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須告訴乃論,其經配
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宥恕」 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
追究。告訴人一經宥恕,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後來反悔而回復。
檢方起訴指出,「小蘋」明知許男是「小美」的丈夫,卻於105年10月至106年8月間,連
續在摩鐵發生4次性關係,至106年8月24日,「小蘋」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
小美」告知她與許男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經「小美」提告,檢方將「小蘋」起訴。
法官審理時,「小蘋」提出在「小美」未提告之前,她與「小美」之間的LINE對話,「小
美」說「我不會告你的,我只想知道真相」、「我一直跟妳說我不告妳啊,只要妳不要一
直吵了,妳一直將事情揪糾結在這」。
法官從兩女的對話查出,「小美」詢問「小蘋」有無與其夫發生性行為時,「小蘋」表示
可能會吃上官司,「小美」立即表明「我不會告你的,我只想知道真相」,明確告知「小
蘋」,只要將事實真相告訴她,縱然確實與其夫有相姦行為,亦不會對「小蘋」提出告訴
,對「小蘋」有事後宥恕之表示。
後來,「小蘋」仍害怕對方提告,一再詢問「小美」說「你會不會告,我要你的承諾」、
「我怎知你那天不爽想到又要告」,小美則一再表示「我不像妳」、「我說過了我不像妳
」等語,表明之後不會再對「小蘋」提出告訴,足見事後已原諒「小蘋」,不再追究。
因此,法官認定「小美」於告訴前,即對「小蘋」表示不會提出告訴,予以宥恕,告訴權
即已喪失,不能因後來反悔而回復,所以判決公訴不受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609108
5.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