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們好
小弟我昨天晚上七點左右回家,錢包放在前置物格忘記拿,
凌晨12點才發現不見了,
掉了我們家監視錄影器有錄到車牌號碼及長相,
有去警察局報案,有查出此人是誰,
有提出竊盜罪的刑事告訴並民事求償
但是早上醒來發現錢包又被放回機車前置物格了,
外面還包了一層塑膠袋,
掉了監視錄影器是在凌晨3點放回來的,
打開發現證件都在,但原本裡面的錢不見了(4000元左右),
剛剛去警察局,
員警表示等等12點受理警員上班再去。
我在凌晨做筆錄時有列出錢包裡面的鈔票金額,
並不是事後錢包找到才報案,
這樣是否有機會拿回來4000呢?
感謝各位回答。
ps. 竊盜是公訴罪,如果他想換取緩刑是必要跟我民事和解,
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辦法靠這個拿回來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