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民氣可用
也許這是一個好好重新檢討酒駕防制政策的好時機
但老實說
版上也不是第一天討論酒駕了
鞭刑什麼的不要做夢了好嗎???
這種侮辱刑罰 涉及違反人性尊嚴
挑戰的是憲法的核心價值
說有100%違憲可能還算客氣
再來就是
酒駕的刑度還有構成要件
從1999年立法到現在
20年已經加重了3次
根本找不到另外一個條文被加重這麼多?
請問 有效嗎?
最後
酒駕就是不可能認定成(故意)殺人
這個從刑法學邏輯上來說
是完全不可能推導出來的答案
就算今天要把整個刑法重寫
邏輯上也說不過去
然後也必然受到比例原則的限制
上面這些老生常談
我想鄉民也不會不懂
如果真的想要好好處理酒駕這個問題
提出一點建設性的答案比較有用
整天嚷嚷著死刑 鞭刑
除了把整個法律系統弄得一團亂 然後顯得自己無知以外
實在對於酒駕防治沒半點屁用
不如在行政管制還有民事賠償上多下點苦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