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之銘言: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一堆87拿警政署內部規定在那邊說要出示證件??
內部規定可以>>法律??
有人提到說什麼合理狀況下要出示證件之類的?
什麼叫合理情況下?
本身算警眷(?),親戚有人當警察,魯蛇還算了解警察生態,當下這影片被po上網時,肯
定有沒肩膀的官先打電話去認錯了,結果,這影片造成一股旋風嚴重打擊警方士氣
→kingyes: 警職法就投機用“或” 釋字535用“並” 就有意規避 新法
→ kingyes: 也不能牴觸舊釋字 畢竟該釋字沒被不再適用01/31 09:38
→ kingyes: 依你的邏輯 命令<法律 那法律可以大於憲法跟釋字?01/31 09:40
→ kingyes: 釋字也沒有因為舊就不能用 那憲法民國初年創的 因為舊就01/31 09:41
→ kingyes: 可以用法律取代?01/31 09:41
後續法律制定本來就要參考實務面操作,
更何況大法官釋字535民國90年就出了,法律本來就要與時俱進。
至於有所衝突,不爽就在申請大法官釋字。
法律審查跟法律適用是不同概念,不知道各位法律高手有沒有這個概念?
你是不是真的只有「瀏覽」過法學緒論?
請原諒我用瀏覽這個字眼,我甚至不敢用讀這個字,ㄏㄏ。
不好意思,又說了個只有法盲才知道的法律概念,
版上的法律高手疑似、好像、是不是真的只知道法律位階理論而已?
樓上好幾位法律高手的法律老師應該在哭喔。
噓 kingyes: 看來你連行政法上的審查跟適用都要遵守“法律優越原則”02/01 10:08
→ kingyes: 一點都不瞭解02/01 10:08
→ kingyes: 法律優越原則的內涵中就有"行政應受憲法的直接約束"02/01 10:10
→ kingyes: 看來你是真的連"瀏覽”法學緒論都沒有02/01 10:10
→ kingyes: 不虧是要去問警察的 02/01 10:11
→ kingyes: https://www.coa.gov.tw/ws.php?id=23456&RWD_mode=N02/01 10:12
→ kingyes: 這裡應該算有比較簡單的論述“法律優越原則”02/01 10:13
噓 kingyes: 再告訴你釋字效力等同憲法02/01 10:16
依你文中的邏輯 法要與時俱進用新法
那警政署辦法比警職法新 你卻說命令不
能牴觸法律 不能用比較新的警政署辦
法
但碰到警職法與釋字卻轉彎變成用比
較新的警職法 而不是法律不能牴觸釋字
這不是自相矛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