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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
我全都要
每次在討論政策面上時
都在討論或是爭論哪種比較有用
但納悶的為啥不能全都要呢?
如果全都上是不是更能夠達成想要的目標
更何況以國家這部機器來說
似乎也沒爛到只能兩者取其一來做
酒駕問題
難道不能加重刑法185條之3加重酒駕致死的相關刑責
(原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是要比照刑法271殺人罪提升到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還是啥的
更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中關於酒駕的相關處理
連坐處罰、扣車、車輛加酒精檢測鎖
等等
然後內政部警政署加強酒駕臨檢
讓只要酒駕上路被處罰的機率大增
更甚之讓酒駕者在可能肇事前就被臨檢到
根據酒駕累犯的情況
是否能夠除了讓他一次次被處罰外
就可能的成癮方面去治療
如果有精神方面的問題的情況下
如果一項事物、問題是我們真的想要它消失或是解決的話
理應窮盡可能去達到它、處理它
一個不行、再來一個
怎會是在戰說我認為的比較好,你認為得不好
為啥不能全都要?
為啥不能全都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