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新年快樂。
一點淺見,目前酒駕的重點一直是在刑法面向提高刑度,但事實上後續的入監服刑又是一
個問題,監獄已經滿了,所以可以看到判刑之後到入監服刑經過很長時間。
建議可以再增加監獄。
民事部分則是我認為的重點,民事判決之後加害者沒錢,被害人只能拿著判決書然後自己
去打聽加害人是否有工作再行提告(監督的責任在被害人身上)。
另外被害人就算真的提告,加害人一擺爛,被害人還要再提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確定後,
執行人力的嚴重缺乏......導致跑了一大圈,什麼也拿不到。
建議增加強制執行的人力。
建議監督責任改由政府,或監督責任反轉交由加害人自證無能力。
另外民法跟刑法兩個獨立,我覺得在操作面向是否能夠兩者結合,例如:刑事緩刑,民事
300萬,一定時間內沒繳清民事的錢,則被罰刑事入監服刑。
就是以刑法逼迫加害人必須履行。不然現行制度比較多是要受害人自己去監督跟跑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