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dinhung (奧丁)》之銘言:
: 故意殺人基本上要先認定酒駕上路的目的就是為了殺人所以才叫故意殺人,假如
: 現在不管駕駛的主觀意識,只要是做了這種行為就叫故意殺人.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你說的「酒駕上路的目的就是為了殺人所以才叫故意殺人」這是第一項的「直接」故意,
但是也有第二項說得這種「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因此問題不是酒駕的
人是不是為了殺人才上路,而是他有沒有「預見」酒駕上路很可能會撞死人,但是卻無所
謂(這邊基本不重要啦,有預見還做,八成就是無所謂了)
換句話說,真正的爭議是,我們的法律要不要承認「酒駕上路就是很可能會死人」,如果
為真,例如我們都同意對人群開槍很可能會射死人,所以你如果對著人群亂開槍,就算你
沒有特地要殺人只是覺得好玩,也可能是故意殺人--那麼酒駕可以和對著人群開槍相提
並論嗎?這才是真正的爭議所在,是不是因為想殺人才酒駕根本不重要。
至於酒駕意識不清,那就是原因自由行為,簡單來說,喝酒前你是清醒的,這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