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nu (受監護宣告ing)》之銘言:
: 視同故意殺人?
: 法務部是喝醉了嗎?殺人罪根據刑法271條第3項,是有處罰預備犯。
: 所以視同殺人後,有沒有預備犯的處罰問題?
: 若有,那是否飲酒時已經構成預備殺人?
: 若無,何以同是殺人,卻不罰預備,這恐有刑法體系的衝突。
沒辦法現在民意憤慨
所以法務部隨便講了一個故意殺人罪
但這等於把整個法學體系重新改寫,根本不可能
100%被大法官打槍,市面上刑總課本都要丟掉了
其實比較有可能的就是把還是把酒駕用公共危險罪來處理
比方說
刑法第185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囉,改成只要酒駕,處5年以下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這個對整個刑法體系比較沒有太大衝擊
可是呢,知道詳情的人都知道,酒駕犯大多是民進黨的鐵票 = =
所以民進黨一直不敢動這塊
就像國民黨的鐵票是軍公教,但軍公教其實酒駕比例不高
上次把酒駕修嚴也是國民黨時代,民進黨怕中低階層的票跑光
所以這次忽然說要重故意殺人的方向,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是唬爛的
骨子根本不想修法得罪中低階層票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