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看到這種新聞,都是持恐懼的態度,什麼意思呢?法務部因為最近酒駕猖獗而提議把
醉態駕駛罪往殺人罪方向修法,這在法律圈叫做「現象式立法」。
也就是說,法務部只憑民意而對特定犯罪做加重處罰的措施,這是很嚴重的事。
例如,刑法222第八款對攜帶凶器而犯強制性交的行為,加重處罰。
乍看之下合理,那請問犯放火罪、搶奪罪或其他犯罪,攜帶凶器的話,要不要加重處罰?
通常犯罪行為的惡行重大,以從重量刑即可處理,根本不需另立法條,另立法條不但沒意義
,還會造成競合上的問題。
目前醉態駕駛,如果撞到人,本來就有成立殺人罪的可能。
醉態駕駛罪的犯罪計畫,可能涉及的問題如下。
185-4和276屬數罪,應數罪併罰。倘行為人預見被害人可能傷重致死,而具有殺人故意,其
不予救助之行為,成立殺人罪,如無死亡預見,而被害人傷重無自救力,則成立遺棄罪,而
肇逃行為,即殺人或遺棄行為,應想像競合,而後,從一重處斷之罪,再與284數罪併罰。
而185 -3與185-4有補充關係,應法條競合。
通說是照以上的方式處理的,如果直接把醉態駕駛行為評價為殺人,完全不考慮主觀要件,
是指說另立法條,把「醉態駕駛行為當作客觀處罰條件,並以殺人罪刑度處斷」?
那麼:
1、為什麼不直接把185-3的刑度調高就好?
2、沒撞到人也要以殺人罪刑度處斷?
3、那跟185-3很像的放火罪(都有很高的機率燒到人,但不是一定),是不是也要修成以殺
人罪刑度處斷?
4、競合問題?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