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6,中交簡,1170
【裁判日期】 1060420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170號
被 告 陳瑞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速偵字第1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裁判字號】 107,中交簡,3519
【裁判日期】 1071130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盈
107年的判決還很好笑
"員警攔檢盤查而查
獲,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及其為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參偵查卷第10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幸好有警員攔下來,如果陳垃圾喝爛醉連警察都撞死呢?
不能因為還沒有發生的事去判決一個人合理嗎?
到底是立法的問題還是法官的問題?
我們走在路上都不能平安,小孩出門就要提心吊膽,
老婆,丈夫有可能因為這種輕判的人死在他們輪下,
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