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ggssi (冠軍車手321)》之銘言:
: 通常我看到這種新聞,都是持恐懼的態度,什麼意思呢?法務部因為最近酒駕猖獗而提
議
: 醉態駕駛罪往殺人罪方向修法,這在法律圈叫做「現象式立法」。
: 也就是說,法務部只憑民意而對特定犯罪做加重處罰的措施,這是很嚴重的事。
: 例如,刑法222第八款對攜帶凶器而犯強制性交的行為,加重處罰。
: 乍看之下合理,那請問犯放火罪、搶奪罪或其他犯罪,攜帶凶器的話,要不要加重處罰
?
: 通常犯罪行為的惡行重大,以從重量刑即可處理,根本不需另立法條,另立法條不但沒
意
: ,還會造成競合上的問題。
: 目前醉態駕駛,如果撞到人,本來就有成立殺人罪的可能。
: 醉態駕駛罪的犯罪計畫,可能涉及的問題如下。
: 185-4和276屬數罪,應數罪併罰。倘行為人預見被害人可能傷重致死,而具有殺人故意
,
: 不予救助之行為,成立殺人罪,如無死亡預見,而被害人傷重無自救力,則成立遺棄罪
,
: 肇逃行為,即殺人或遺棄行為,應想像競合,而後,從一重處斷之罪,再與284數罪併
罰?
: 而185 -3與185-4有補充關係,應法條競合。
: 通說是照以上的方式處理的,如果直接把醉態駕駛行為評價為殺人,完全不考慮主觀要
件
: 是指說另立法條,把「醉態駕駛行為當作客觀處罰條件,並以殺人罪刑度處斷」?
: 那麼:
: 1、為什麼不直接把185-3的刑度調高就好?
: 2、沒撞到人也要以殺人罪刑度處斷?
: 3、那跟185-3很像的放火罪(都有很高的機率燒到人,但不是一定),是不是也要修成
以?
: 人罪刑度處斷?
: 4、競合問題?
: 有沒有八卦?
幫忙補充一下好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是為了限制政府的公權力不得濫用,所以對於
構成要件的認定比較嚴格。沒有達到構成要件該當的標準,政府是不能發動刑罰的,這也
就是大家在公民課本上學的「罪刑法定原則」。
至於為何刑法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國家的公權力?主要是以往都是人治國家,法學家對於政
府的公權力濫用是感到恐懼的,冤獄時常發生,故法學家希望透過刑法的手段來限制國家
公權力,規定國家如何使用刑罰來限制人民。今天小明不會因為罵蔡英文而被以死刑論處
,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展現。
好那麼回到問題,酒駕屬於故意殺人嗎?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酒駕本來就沒有排除故意殺人醉的適用。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評價犯罪往往都需要主觀的故意和客觀的事實相符才可以評價。今天如果你想殺小明
,那麼喝了酒壯膽,開車撞死小明,那麼會成立的是刑法271條殺人罪,而不會是醉態駕
駛罪。
好,那如果把醉態駕駛罪往殺人的方向論處,會發生什麼事情呢?今天只要喝酒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就是殺人。對於一般情況下那些惡劣的酒駕犯(連續累犯,被吊銷駕照繼續酒駕)
的確有可能足以評價。但如果是這樣一種情況呢?
今天小明開車去朋友家跟朋友喝了酒,知道酒後不開車的他,在朋友家睡了一覺後,自覺
酒已經醒了,於是起床開車回家,但在路上一不注意,撞死了隔壁的老王,警察到場後,
測得小明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0.35毫克(符合醉態駕駛罪的標準)!
今天小明喝酒了? 有
小明撞死人了? 有
恭喜你,按照這個立法,小明故意殺人囉^^
總之,刑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是為了不冤枉一個好人。鄉民們都希望法
官能夠嚴懲所有被報導出來的壞人,但鄉民沒有看到的是,台灣還有多少冤獄。法學家所
希望建構出來的是一個能夠適用所有人的法律,不希望國家濫用刑罰。拿著這種惡性重大
的個案,來主導立法並非一個明智的選擇就是了。
當然我們都希望壞人能夠被嚴懲,這種酒駕壞掉骨子裡的人,真的是他媽的壞透了,但如
果向上面舉例的那種情況,就是值得我們警醒的地方,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立了這種法
,有一天可能會有個好人因而被冤枉。這時候就不要有人出來哭夭立法很爛,只能靠總統
特赦。那麼台灣根本不是法治國家,成功成為媒體治國了ㄏㄏ!
總之,在不錯放一個壞人的立場上思考,酒駕論殺人本來就沒錯。但在不冤枉一個好人的
立場上思考,那就大錯特錯。
建議有空可以去看看電影以父之名或是江國慶案,冤獄是很可怕的,而且沒有什麼辦法補
救!